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关于宣告婚姻无效,应由何部门负责和处理,实践巾有争议。有的认为宣告婚姻无效,应专属婚姻登记部门管理,理由是婚姻登记部门系婚姻关系的行政管理部门,宣告婚娴无效应属婚姻登记部门的专属职权。有的认为宣告婚姻无效,婚姻登记部门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管理,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若不服婚姻登记部门的处理结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参照离婚、撤销婚姻程序处理,而且结果上具有相似性。还有的人认为宣告婚姻无效,应专属人民法院管理.因法院管理比婚姻登记部门有更大的优越性。对此问题至今仍众说纷纭。在国外,一般明确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而我国的《民法典》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未作出明确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
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无效婚姻的情况: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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