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构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2022-04-05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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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知道,我国施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构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构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构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

  (一)重婚。我国从西周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构成重婚。重婚的,应当认定婚姻无效,对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配偶的一方重婚当然构成重婚罪。无配偶的一方的重婚,以其是否“明知”对方有配偶来区分主观上的恶意和善意,也是决定其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区分标准。具体来说,如果无配偶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则其主观上是恶意的,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一方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则其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不构成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年龄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皆无效。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一)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二)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四)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五)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二)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三)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构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有哪些的相关知识,通过上述文章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如果男女双方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就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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