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孩子的条件:
(一)要求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应当关注被收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的人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环境,收养者必须是成年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
法律要求收养者的年龄必须达到30岁,是考虑到收养关系的性质和人类出生时间的规律。年龄达到30岁的人生育可能性已经减少,并且已经达到了能够耐心照顾孩子的成熟年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收养子女,心智阅历都比较成熟,具有责任感,对于子女成长有利。
(二)没有孩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无子女的人才能领养子女。收养者没有子女,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在婚后不想生育子女以及单无子女的单身人士。
(三)有抚养教育子女的能力
收养子女应当能够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这是收养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在配偶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收养孩子。如果允许丈夫和妻子单方面领养,不仅会影响子女的成长,还会影响夫妻关系。我国的法律不承认单方收养子女。
(四)收养人应当是出于自愿收养
收养子女应当体现的是收养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因为欺诈、胁迫等做出的收养,被欺诈、胁迫进行的收养属于无效。
(五)身体健康,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些疾病主要指一些精神疾病和传染性疾病。
(六)没有配偶的男性想要收养女孩子的,双方之间的年龄差距应当在40岁以上,小于40岁不可。但是如果双方之间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条件,就可以不受40岁的限制。
收养关系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有继承权,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带着公证书到所在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有遗嘱但立遗嘱人生前并未办理遗嘱公证的应到法院办理。
有遗嘱公证书的遗嘱继承人可带着遗嘱公证书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到所在地的房管局直接办理过户。至于遗产的分配可由继承人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也可请求法院的支持。
(一)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二)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与实际抚养人不符的小孩,对能够找到生父母的,按照《意见》《通知》到指定的数家司法鉴定机构的其中一家做亲子鉴定,鉴定需先到属地派出所出具《委托书》。收养人凭本人书面申请、承诺书、户口簿、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审批表、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材料,经所在派出所、行政审批办、旗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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