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_________与被收养人_________间为收养子女事宜订立契约如下:
第一条 _________夫妇,兹愿共同收养_________为养子女。
第二条 ___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省_________县人,愿被_________夫妇共同收养。
第三条 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同意_________被收养。
第四条 被收养人自本收养契约书生效之日起,改从收养人姓_________仍名_________。
第五条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有互负抚养的义务,有互享继承的权利。
第六条 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本收养契约书经双方签名后生效,特立此契约为凭。
收养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被收养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收养子女有财产分,属于法定继承人之内的都可以依法继承养子女的财产。依法登记成立的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产生法律效力。而收养关系中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也依法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家庭关系,父母子女的规定。在家庭关系中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也能依法享受和履行。另外因为我国继承方式的多种多样,被继承财产的人可以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此时继承人没有血缘关系的也能基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指定获取继承权继承财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我国民法典关于收养子女的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找法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找法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