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属于共同财产的可以分,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六)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八)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是民法典当中的17条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拥有的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在这里的话,如果当事人所婚后获得的一些生产经营获得的利益都是属于共同作用的,也需要区别家庭共同所有和这女夫妻共有是有差异的。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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