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补办登记的规定

2022-04-19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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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法律规定,我们知道,男女双方想要结婚的,必须要办理结婚登记,这样才能成为法律上的夫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补办登记的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补办登记的规定

  一、补办登记的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应当补办登记”,是《民法典》提出的,主要是针对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为了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当事人在婚姻关系中的法律地位而增补的一条,对于这类问题,应针对不同情况实事求是的处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三十号规定:

  (一)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

  (二)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综合上面所说的,登记结婚是属于两个人的事情,在缴纳材料的时候就会复印很多的证件,因此,在缴纳之前是可以向相关部门多多的咨询一下的,这样才不会浪费大家的时候,同样也会很顺利的办完登记的手续,所以,做什么事情都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如何填写?

  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

  婚姻登记机关在给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结婚登记日期”和《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应当填写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当天的日期,不能填写其声明中的同居日期。

  三、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起算

  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双方都没有配偶,又都符合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没有受到干涉,也没有法律禁止结婚情形等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同居时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于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不能追认到登记之前,也就是说补办登记结婚的效力应从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二是同居时双方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后,男女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同居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因此,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效力还是从登记起算。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补办登记的规定的相关知识,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男女双方如果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生活在一起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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