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在中国是一种古老的风俗,多为婚姻缔结双方达成的一种合意,在很多地方都一直存续着。
法律没有禁止结婚给付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支持退还材料:(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规定间接地认可了彩礼的合法性,法律所禁止的是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是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明令禁止的是带有胁迫情形,非自愿的索取彩礼。
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自愿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彩礼的行为是可以的。
婚姻是自由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的。
《民法典》对彩礼新法律规定如下:
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因此,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一)将要结婚的人收彩礼不犯法,因为单纯的收彩礼这种行为的话是一般的民间的习俗,买卖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
(二)对因买卖婚姻获得的财产,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原则上依法收缴国库。
(三)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被撤销的婚姻,男女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可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四)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未登记结婚的可走法律程序,要求返还彩礼等钱款。除从境外购买、拐卖人口等违法行为外,从某种意义上说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用人民币来衡量婚姻,也叫买卖婚姻。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当事人的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强迫其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对婚姻当事人实行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的构成要件除包办强迫外,还有一个借此索取财物的问题。
目前我们国家还是有很多地方存在给付彩礼的这样的一种习俗的,给付彩礼本身并不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其本身也不是违法行为,也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是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支付彩礼的,因为此支付彩礼而发生的一些纠纷也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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