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2022-05-05 17: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对此离婚需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行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

  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构成重婚,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较大的,主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方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恋及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过错,对无过错方的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其精神损失。

  (三)实施家庭暴力

  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无过错方多次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给无过错方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实施家暴一方作为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应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进行赔偿。

  (四)虐待家庭成员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虐待。无过错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遗弃家庭成员

  对遗弃配偶者可追究遗弃罪,离婚时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存在违法行为,需要有过错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需要违法行为必须造成配偶受到侵害,需要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还需要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导致离婚发生,还是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

  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人格利益属于人身非财产权利。但并不是所有的人格利益都能够上升为人格权。人格利益范围很广,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格利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具有很强的概括性和包容性。另外,从审判实践来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格利益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如果不能采用包容性强的条款加以规定,有些正当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就不能周延。但是,应当明确,只有侵害他人人格利益并且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才承担此项法律责任,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等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公序良俗的含义。这是一个抽象的概念,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它进行价值补充。

  三、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分为两块,一是物质损失,二是精神损失。物质损失主要是财产损失,如因家暴或虐待而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误工费等直接损失。 物质损失的数额,我国法律还是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但是,精神损失是无形的,伤害程度比较难以确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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