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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方面

2022-07-15 15: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方面有哪些?对此包括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存在的因果关系、导致离婚的发生等,符合条件的无过错的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方面

  一、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方面

  第一,夫妻一方对离婚有主观上的过错

  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必须是故意。

  第二,违法行为

  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出轨”。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这里包括事实婚姻,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两种情形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

  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

  (三)遗弃

  第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指的是有过错一方的行为致使配偶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第四,配偶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到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我们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和”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如果是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精神损害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导致离婚的发生

  就算具备了以上的条件,如果没有导致离婚发生,还是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这可以说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发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还要求该情形导致了离婚的发生。

  除此之外,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婚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就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见,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

  二、谁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无过错的配偶,才享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成为请求权的主体。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离婚损害赔偿怎么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确定是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法院会根据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没有具体情况不好确定金额。但离婚损害赔偿可以提出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文章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要方面,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满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的,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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