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对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男女平等原则。
2.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 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的,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夫妻共有的房产可以强制执行。另外找法网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