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旧婚姻法失效后的新婚姻法规,其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若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找法网提醒您。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按下列情形分情况进行处罚:
1.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给经批评教育或者告诫;
2.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治安处罚;
3.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
1.肉体摧残式。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2.精神迫害式。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