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的条件有:配偶为现役军人,应得其同意,方可离婚,除非能证明其有重大过错。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求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找法网提醒您,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军人离婚也需要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必须要30天后才能办理离婚的。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军婚离婚需要部队开证明。军婚离婚的,军队人员的一方需向组织写出书面离婚申请,一般干部和士官需要经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批。部队政治机关在判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需要离婚的(女方提出离婚的,离婚申请应有双方签字,协议书也可,注明明确财产、子女抚养等),应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政府民政部门,明知双方有一方系军人的,应查阅部队证明后再给办理离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