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2022-09-23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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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法定性、救济性、惩罚性等。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行为中的过错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特征有:

  1.法定性。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请求赔偿的事由,均是法律规定的。

  2.救济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救济的功能,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功能,通过赔偿,使受害方的损失得到填补,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

  3.惩罚性。在破裂主义的离婚原则之下,离婚原因已不再制约离婚和影响离婚,离婚本身不再具有惩罚的功能。找法网提醒您,而通过责令婚姻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还应受到惩罚。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1.一方有重婚的行为;

  2.一方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3.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4.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起诉离婚时才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

  离婚赔偿在法律上是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受害者所遭受的精神创伤来进行赔偿。但是如果夫妻之间另外一方采用暴力殴打,遗弃的方式对待自己的伴侣,从而导致另外一方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失的,那么人民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判定赔偿义务人所赔偿的精神损失费会高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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