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在满女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且不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情况下,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符合以上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异地登记结婚地点可在男女一方任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一)所需携带证明:
1、男女双方居民身份证 ;
2、双方户口簿 ;
3、婚姻状况证明开具由以下三种情形: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
(二)例外情形:
1、再婚人士异地登记除了需要以上4种文件,还需要另外证明文件。1、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2、因私出境人员除了需要以上4种文件,还需要另外证明文件[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3、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除了需要以上4种文件,还需要另外证明文件(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1、持上述证明,有所在区、县民政局开具婚前体检介绍信。
2、携介绍信,到所在区、县的妇幼保健医院进行体检。
3、经体检证明符合条件的,持体检合格证明回民政局登记注册。
将以上的文件材料准备齐全,到男女方任意一处的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后需交纳结婚证工本费、服务费共9元。
1、结婚在男女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的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定结婚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没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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