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离婚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2022-11-29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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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所需要的材料有可以证明婚姻的材料,如结婚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夫妻双方经济状况以及需要分割财产的清单;孩子愿意跟随一方的证据等。同时,另一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
离婚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离婚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离婚所需要的材料有:

  1.婚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孩子状况。提供孩子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孩子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夫妻双方经济状况。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找法网提醒您,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二、离婚需要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吗

  协议离婚时,应当在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则应当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离婚需要一个月冷静期么

  离婚需要一个月冷静期,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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