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诉讼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或者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找法网提醒您,协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明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的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与无效婚姻的区别主要是:
1.离婚的婚姻关系是之前有效,后面解除,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是自始无效;
2.离婚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无效婚姻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3.离婚之诉是变更之诉,而婚姻无效之诉上确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