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2023-02-05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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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是重婚、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法律禁止的近亲属的关系、至少一方当事人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当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一、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是: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3.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申请无效婚姻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无效婚姻需要的材料如下:

  1.因疾病申请婚姻无效需要的资料有:结婚证、双方身份证和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证明婚前患病,婚后难以治愈的相关材料。

  2.因重婚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材料是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以及证明婚姻属于重婚的证据。

  3.因近亲结婚而申请结婚无效的,应当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双方有密切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或者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找法网提醒您,协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明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的婚姻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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