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买卖婚姻的特点主要是什么

2023-02-13 11: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买卖婚姻的特点主要是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违反当事人的意愿、拐卖妇女等。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内容不同、法律后果不同等。
买卖婚姻的特点主要是什么

  一、买卖婚姻的特点主要是什么

  买卖婚姻的特点主要是:

  1.最大特点是以索取大量财物的目的;

  2.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3.形式多样,常见的有高价彩礼、拐卖妇女;

  4.是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二、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区别

  1.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

  2.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

  3.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若结婚后又离婚的,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一方索取财物给对方的生活造成困难的,法院可以判决酌情予以返还。

  三、买卖婚姻法院如何处理

  找法网提醒您,买卖婚姻法院的处理是当做无效婚姻处理,自始至终无效。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原则,以索取物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造成的婚姻。 换亲、转亲、童养媳等都是包办买卖婚姻不同形式的表现。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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