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的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波动范围内确定本区域的详细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财产继承、捐赠、遗赠需要公证的,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按财产价值的1.2%收取公证费;超过50万元但500万元以下的,按财产价值的0.8%收取公证费;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财产价值的0.5%收取公证费;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财产价值的为0.1%收取公证费。
1.公证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法定继承人应当亲自向公证机关提交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放弃继承的,由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或者向居住地公证机关提交《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3.由死亡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表原件;
4.遗产为房屋的,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5.亲属关系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组成。
公证审查材料及公证申请表所有证明材料齐全后,可将证明材料及相关申请表交由承诺公证人受理。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申请的日期;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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