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继承进行公证,只要前期手续具备,在公证处办理公证,能够立刻取得,也即当场出具公证书。如果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等,会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继承公证须准备的材料包括: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当事人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6、公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全面审查有关公证事项,主要应查明以下问题: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死因等。
2、遗产的种类范围、数量等。
3、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单,继承人凭受理通知单办理立案、编号、付费等手续,最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公证费缴纳发票即可领取公证书。
公证费是公证服务证明民事协议、收养关系、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费用。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波动范围内,确定本区域的详细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财产继承、捐赠、遗赠证明的,按照收益20万元以下的1.2%;超过20万元但50万元以下的,按1.2%收取公证费;超过50万元但500万元以下的,按0.8%收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0.5%;超过1000万元的为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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