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构成此条的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须是继承人实施的;
(2)须是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3)须是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的故意。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构成此条的要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是其它继承人;
(2)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争夺遗产。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失去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故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
继承权丧失的类型有如下两类:
1.继承权绝对丧失
继承权绝对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使某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该继承人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便终局地丧失,该继承人再不得也不能享有对特定被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
2.继承权相对丧失
继承权相对丧失,是指虽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如果继承人其后确有悔改的表现,而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可不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因而属于继承权相对丧失
以法定继承权的丧失为前提,宽宥特指被继承人在情感上对继承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的谅解和宽恕,表达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继承身份或资格的再次认可、肯定与承认,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只要被继承人对继承人予以宽宥,就应当恢复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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