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前期手续(提交材料)具备,在公证处办理公证,能够立等可取(当场出具公证书)。如果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等,会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同出具公证书。
作遗产继承公证当事人须准备与提交的材料如下: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
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5、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亲自到公证机构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等。
1、使用权的转让、出让、抵押;
2、公开招标;
3、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抵押、赠与、继承;
4、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5、以不动产、机器设备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合同;
6、个人存款的继承;
7、股票的继承、赠与以及与股票权益有关的委托,票据拒绝证书;
8、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创立大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9、企业的承包、租赁、拍卖、兼并;
10、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的转让及使用许可;
11、涉外收养和认领亲子;
12、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奖券、彩票的发行及开奖;
13、重大工程项目承包、基建、设计合同;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公证的事项。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受理后,要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公证事项的承办人应制作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公证处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拟定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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