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案情简介
王某父母离异多年,父亲始终未再婚。2006年父亲因交通意外死亡,留下一套房产。最近王某来到公证处想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了解到,该套房产是王某父亲离婚后购买的,王某的奶奶在世,而爷爷于2007年死亡,王某的爷爷奶奶一共生育了三个儿子,王某的父亲排行老二。
公证员告知王某,除需要向公证机构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外,还需要王某爷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到场。王某说他爷爷的父母已去世多年,而大伯2009年也已经去世。公证员随即告知王某,他大伯的配偶和子女也得来公证处。王某不明白,自己认为很简单的事,怎么牵扯了这么多人呢?
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公证员王某某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本案中,继承即从被继承人王某父亲死亡时开始,由于王某的爷爷在继承开始后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而又于遗产分割前死亡,那么王某爷爷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王某爷爷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王某爷爷的配偶、子女和父母,而王某的伯父又于2009年死亡,那么王某伯父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也有权继承。
公证员介绍,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另外,转继承不受次数限制。本案中,发生了两次转继承,一次是王某爷爷,一次是王某的伯父。
依据我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代位继承可以继承多少遗嘱,一般是以死亡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为限,但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遗嘱分配的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法定继承人。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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