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此外,立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公证人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减免申请。
3、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4、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5、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而且只能处分立遗嘱人个人的财产,同时,立遗嘱人不得通过遗嘱公证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该遗嘱将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遗嘱公证并不是简单的对立遗嘱人意思的简单记录,也不仅仅是对立遗嘱人签署遗嘱行为的简单证明,而是基于立遗嘱人订立遗嘱行为,为确保立遗嘱人的意思能够得到切实实现而衍生的一整套综合性的法律服务。除了为当事人提供遗嘱公证服务外,公证机构也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提供遗嘱保管服务。此外,公证机构更可以依托继承公证,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实现立遗嘱人公证遗嘱的执行,确保立遗嘱人的遗嘱安排能够全面、切实地得到实现。
民法典实施后变化影响较大的立遗嘱方式是公证遗嘱,过去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撤销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这公证遗嘱无效。鉴于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公证程序的严谨和规范,还是可以选择办理遗嘱公证。只是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
翻译过来就是,民法典将各种遗嘱形式置于平等地位。即使遗嘱人曾经订立公证遗嘱,事后仍可以通过自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其他形式,设立新遗嘱取代原来的公证遗嘱。此举更有利于维护遗嘱人最终的真实意愿。
同时民法典已明确: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换句话说就是,遗嘱设立时间在后效力更优先,所以遗嘱上务必要写清楚年、月、日,这样就能清楚区分出多份遗嘱的前后顺序。
总结来说,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都需要确保遗嘱内容表述准确,具体。而且选择谁做遗嘱见证人也很重要,否则,遗嘱的真实性也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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