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名称权能不能继承

2021-09-14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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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个名称就是一个事物的代号,看起来好像是没有什么特别的,在生活中也经常看得到各种各样的名称。但是一些有名气的名称就不再是单纯的一个代号,可能承载着丰富的商业利益在其中。名称权能不能继承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名称权能不能继承

一、名称权能不能继承

人格权不可以继承。人格权是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本身是无法进行转让、放弃和继承的。但是名称权作为一个特殊存在,可以进行转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名称权的内容有哪些

(一)“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

(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四)“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三、人格权分类有哪些

(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事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二条、第九百九十五条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名称权能不能继承这个问题相关知识。人格权是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本身是无法进行转让、放弃和继承的。但是名称权作为一个特殊存在,可以进行转让,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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