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自书遗嘱财产一定要写明具体吗

2021-11-15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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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遗嘱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十分常见的事情,遗嘱主要是指财产所有人在生前就对自己死后财产进行分配的文件。那么自书遗嘱财产一定要写明具体吗?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如何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自书遗嘱财产一定要写明具体吗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自书遗嘱财产一定要写明具体吗

一、自书遗嘱财产一定要写明具体吗

可以概括说明,只要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但也有个表达技巧的问题,最好委托律师协助。自书遗嘱需要被继承人亲笔自愿书写、签名、日期,如果不是被继承人亲笔自愿书写的,遗嘱通常不被认定。

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二、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一)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已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二)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人不是正式制作自书遗嘱,仅是在日记或有关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某遗产如休处理,则不应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但是,自书遗嘱只要求是遗嘱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的书面记载,也不要求须有“遗嘱”的字样。如果遗嘱人在有关的文书中对其死亡后的事务作出安排,也包括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处理作出安排,而又无相反证明时,则应当认定该文书为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三)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和、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四)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日。但遗嘱人并不于签名之日为遗嘱的时间而以其他时间为遗嘱的时间的,也未尝不可,不过只能以遗嘱中注明的日期为遗嘱的时间。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三、如何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从上述可知,自书遗嘱财产是要写明写具体的,这样可以避免对财产所有权产生纠纷,且自书遗嘱必须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自书遗嘱财产一定要写明具体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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