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遗嘱附条件

2022-01-28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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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设立一定的遗嘱,并且根据自己的意愿附属条件,对于附条件的遗嘱,被继承人必须按照遗嘱的条件履行相关义务,否则,没有办法继承有关遗产。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遗嘱附条件的相关内容。
遗嘱附条件

一、遗嘱附条件

民法典中遗嘱可以附加条件。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财产及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附义务的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权利而不接受义务。他必须在接受权利的同时,承担遗嘱人在遗嘱中为其设定的义务。如果该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二、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法律允许代写遗嘱,但是遗嘱毕竟牵扯很多,所以要代写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应,也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代写遗嘱的具体规定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有明确指出。

有效的代书遗嘱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

(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嘱有哪些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六篇第三章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六种,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对其死后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自行书写遗嘱,只要该遗嘱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有遗嘱人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处理。

(二)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又称为代笔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运用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打印制作的遗嘱。《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设的遗嘱形式,因继承法颁布时,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还非常稀少,故国家法律并未考虑此种遗嘱形式,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在日常生活中已经普及运用和快速发展,打印文件也远多于手写文件,打印遗嘱形式的增设可以说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的。

(四)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遗嘱形式是现行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之一,而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设的遗嘱形式。民法典增设了录像遗嘱也是因为时代发展的原因,过去录像设备不发达,而现在手机的发展,可以说每个人手中都有一台录像机,可以将遗嘱人的样貌及立遗嘱时的场境录制下来,比录音遗嘱更有可信度。

(五)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相对于其他遗嘱形式来说比较特殊,它只有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比如生死关头,才能采用这种遗嘱形式。当这种危急情况过去,遗嘱人还是要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

(六)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是变化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现行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并且这四种遗嘱形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而《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将不再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使得立遗嘱人不必拘泥于公证遗嘱本身的形式,也代表着民法典对于立遗嘱人意思自治的肯定和尊重。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遗嘱附条件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附条件的遗嘱就是要求被继承人履行相关义务之后才能继承遗嘱中的遗产,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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