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有无遗嘱。如有,需带上遗嘱、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没有遗嘱,则需有其他有继承权的亲属放弃对该房屋继承权,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持公证书、死亡证明、房产证等办理过户到房产所在区的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一)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自然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是我国宪法和民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该原则既是继承法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也是继承法首要的基本原则。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这是社会主义平等观念在继承法中的反映,也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三)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
养老育幼、互济互助是社会主义家庭职能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传统道德优良传统在当代社会的反映。以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程度而言,尚需家庭发挥其重要的扶养保障作用。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是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在处理继承法律关系时,促进和鼓励当事人之间的互谅互让、和睦团结,既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节约相应的纠纷解决成本,同时还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下继承关系非唯金钱论的制度优越性。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民法典》之继承编中同样有所体现,即在确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及继承份额时,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无继承权人须事实上占有遗产标的物。若无继承权人仅主张权利,或否认权利人的继承权,而没有占有遗产,则继承恢复请求权不能行使;
(二)遗产占有人须无正当依据地占有遗产。若占有人本身是基于质权、留置权或特定的合同债权而占有遗产,则继承恢复请求权不能行使;
(三)遗产占有人须否认权利人的继承权。遗产占有人并非基于否认继承权而无权占有遗产的,权利人应当主张相应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以获得救济;
(四)权利人须享有合法的继承权。如果权利人因特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其自然不能主张继承恢复请求权。
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不认定为遗产。以上内容就是找法网编辑为你整理的关于遗产继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感到疑惑,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