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见证过程
1、做询问笔录。
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3、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4、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5、约定见证时间、地点。
6、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
7、立遗嘱人立遗嘱或指定代书人代书遗嘱并签字按手指印,见证人签字(如代书遗嘱的代书人签字按手指印)。
8、制作见证书,两名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过后律师事务所盖章。
9、对前款(第7条)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
10、见证书交当事人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11、律师遗嘱见证事务所审查见证书及见证材料,归档保存。
遗嘱见证的程序:
(一)已经有遗嘱的
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2、审查委托人提交的遗嘱;3、为委托人作调查笔录;4、去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内容为了解立遗嘱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等);5、为代书人、见证人做笔录;6、回到单位做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二)没有遗嘱,需要委托后去见证立遗嘱过程的。
1、与委托人签订协议;2、与立遗嘱人签订协议并留下委托人、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复印件;3、审查代书人、见证人(邻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身份;4、为立遗嘱人做笔录;5、回律师事务所作见证书一式三份,交给委托人一份,律师所备案两份。
(一)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二)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三)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四)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五)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六)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七)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八)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九)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十)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十一)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十二)伪造的遗嘱无效。
(十三)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限制性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他们的心智不是很成熟所以立遗嘱无法真实表达他们的想法,因此他们立的遗嘱无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见证遗嘱怎么做的相关知识,按照法律的规定。遗嘱的效力事关被继承人财产的分配,所以我们需要谨慎对待。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