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继承丧失的法定条件

2021-04-19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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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继承丧失是指继承人因为存在一定的行为而丧失其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主要存在五种情况,例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继承丧失的法定条件的相关内容。
继承丧失的法定条件

一、继承丧失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二、继承丧失的法定条件的具体分析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首先,在主观上,继承人存在杀人的故意,不包括过失杀人。在犯罪动机上,不以继承人为了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前提。其次,故意犯罪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人。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只要继承人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论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首先,主观上,必须有杀害的故意,且动机为争夺遗产;其次,在客体上,所侵害的必须是其他继承人的生命;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不论犯罪行为是否既遂,都将丧失继承权。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只要是遗弃被继承人,不论是否严重,即失去继承权;对于虐待被继承人,则要求情节严重。至于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判断。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可以是继承人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占了被继承人的巨额遗产,也可以是导致其他继承人未能参与遗产分割以致生活困难等。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不论继承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胁迫手段,只要导致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歪曲,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在规定继承权丧失的同时,对于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但只要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对其表示宽恕或者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其丧失的继承权即可以恢复。

三、以案说法——恢复丧失的继承权

案情介绍:

1966年12月,姜某(男)与刘某(女)结婚,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大儿子姜某甲、二儿子姜某乙、女儿姜某丙。姜某甲与姜某、刘某在祖居共同生活。2001年,姜某因病去世,姜某甲出具父亲的遗嘱一份,申明所有财产由姜某甲继承。

姜某乙、姜某丙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遗嘱系姜某甲以不写就不给看病、吃饭,逼迫病中父亲写下的,并辱骂父亲,情节严重,母亲刘某敢怒不敢言。法院在对刘某、姜某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础上,确认姜某甲丧失继承权,姜某遗产由刘某、姜某乙、姜某丙共同继承。

案例分析:

本案中,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姜某甲能够在父亲病逝前及时认识到错误,撕毁遗嘱,真诚悔改,获得父亲及母亲的充分谅解,即使曾经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其父亲去世后依然享有依法继承父亲财产的权益。民法典的这一创新性规定,其实是给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愿。从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尤其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定是刚柔并济的,不仅充分体现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而且以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其精髓。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继承丧失的法定条件的内容。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及其相关条件,但对于某些情况下,也是允许被继承人宽恕继承人,再给继承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恢复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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