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是需要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按规定,发现被继承人留有债务的,应当先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其生前欠下的个人债务,缴纳其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后,剩下的遗产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并且,如果被继承人先继承了遗产,也不能避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即要按照其继承遗产的比例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
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找法网提醒您,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
遗产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