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未赡养老人有权利继承遗产,但无特殊情况下,会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了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四种,凡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将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成功与否都将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它继承人的;不管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形式的继承人,不论继承人顺序,如果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按相应法规处理。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遗弃有抚养义务但没有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指使用非法手段对继承人实施身体或者精神上的折磨,都将丧失继承权。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来定论。但是,假如继承人有悔改之意,被遗弃或着被虐待的继承人生前有表示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就是以被继承人的名义假造遗嘱,篡改就是改变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内容,销毁就是把被继承人的遗嘱毁灭。如果这些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应认定情节严重。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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