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儿媳是不是法定继承人

2021-04-25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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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遗产继承是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法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那么,儿媳是不是法定继承人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儿媳是不是法定继承人

  一、儿媳是不是法定继承人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有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并且,不管他们是否再婚,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二、《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儿媳是不是法定继承人的相关信息,综上,正常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儿媳女婿。 如果儿媳女婿丧偶后仍然对公婆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咨询,大家的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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