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遗嘱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找法网提醒您,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放弃继承采用的方式如下:
1.书面方式。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到公证机关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
(2)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
(3)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放弃继承权后一般不能反悔,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且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体现,在书面表示到达其他继承人之前,可以予以反悔,若到达其他继承人的,泛起行为生效,继承人无法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