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5.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的形式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需注意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的选择,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找法网提醒您,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的内容包括如下:
1.应当指明遗产范围、具体名称及其数量;
2.应当写明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同时在清单上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如果遗嘱人对继承人、受遗赠人有额外附加义务的,即遗嘱人表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需要履行的义务的,应当清晰说明该附加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