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法律虽然允许公民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应当依法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应当由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遗产继承公证是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要经历的过程,无论是遗嘱继承人还是法定继承人都必须进行遗产继承公证,这是为了保证遗产被合法继承的一项基本程序。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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