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高度危险作业中的危险可控吗

2021-05-12 08: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高度危险作业属于比较具有危险性的工作,比较难以保证以外的发生,因此往往发生工作以外的地点都是在高度危险作业的工作地点,当然承办人也应当要最大限度保证员工的安全性,那么高度危险作业中的危险可控吗?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高度危险作业中的危险可控吗

一、高度危险作业中的危险可控吗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

由此可知,高度危险作业的危险性是可控的,不可控的危险性的工作是不允许进行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的规则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3、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4、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此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相悖。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其他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样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高度危险作业中的危险可控吗的内容,进行危险性不可控的作业是违法的,在可控的危险作业中,管理人应当最大限度的减少危险发生几率,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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