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

2021-05-13 09: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网友们知道索赔是发生在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了工程的延期,费用的增加而去要求发包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这是对承包商的一种权利,那么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告诉你们吧。
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

一、法院执行谁保全谁先得

并不是谁先保全就会给谁,但同一被告人同时欠多人的债务,由最先查封的法院先予执行。申请了财产保全肯定有利于自己日后拿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法典》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

承包商的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是:

1、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书面索赔的意向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违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建设工程索赔依据

索赔的主要依据:承包商在提出索赔时需要证明自己有索赔的权利和应得的索赔款额和索赔工期,以下是可以作为索赔依据的12种相关参考:

1、政策法规文件;

2、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

3、施工合同协议书及附属文件;

4、往来的书面文件;

5、会议记录;

6、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记录;

7、施工现场工程文件;

8、工程照片、录像资料;

9、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

10、工程财务记录文件;

11、现场气像记录;

12、市场行情资料。

通过上面来自找法网小编带来的文章介绍后,我们清楚地了解到承包商索赔成立的条件有哪些,正因为有这个法律规定,在建筑工程中的纠纷才能迎刃而解,如若网友们对此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到找法网咨询相关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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