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虚假诉讼量刑金额标准

2021-05-14 08: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因为虚假诉讼是一种不良的行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毒打的,那么虚假诉讼量刑金额标准是如何的,感兴趣的网友就跟随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虚假诉讼量刑金额标准

  一、虚假诉讼量刑金额标准

  虚假诉讼量刑金额标准是2000元。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恶意诉讼立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恶意诉讼的立案标准: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1、行为人主观上都存在过错或恶意,其行为均具有违法性。

  2、行为人均以侵占他人财产或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为追求目的。

  3、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4、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诉讼的合法外衣被行为人恶意利用。但两者又有各自的特征:

  (1)虚假诉讼的参与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

  (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虚假诉讼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对抗性,即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已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恶意诉讼一般是单方的恶意诉讼行为,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对抗性。

  (3)侵害的对象不同。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相对方的权益。因为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的对象不可能是相对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通常仅限于诉讼相对方,而不会是第三人。

  (4)虚假诉讼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证据纯粹是子虚乌有;而恶意诉讼原、被告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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