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2021-05-2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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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性质分类,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实践诉讼会遇到一个法律行为应当承担多种法律责任,但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的情况,由此便产生了责任优先问题。民事赔偿优先就是此种情况下所适用的原则。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既在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民事责任,又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行政责任,还在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责任。

  由此,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可能既承担民事责任,又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从而可能导致民事与行政、刑事的责任竞合的情形。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就是解决这类责任竞合时的法律原则,即一责任主体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民事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中的没收、罚金时,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也是本条规定的要旨所在。如一企业生产伪劣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并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其需同时承担对消费者的民事责任以及生产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刑事责任是判处其承担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对受害人的赔偿以及罚金时,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罚金承担。

  二、确立优先原则的依据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体现的是“私权优先”理念。之所以需要确立这一原则,主要有如下两点理由:

  一是从法律责任设立的目的来看,罚款和罚金等制度设置的目的,主要不在于保证国库收入,而在于通过金钱惩罚的方式遏制违法行为;而民事赔偿责任设置的首要目的则在于救济受害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对加害人予以金钱惩罚的功能。在这几种责任无法同时完全实现时,如果以牺牲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优先保障罚款和罚金等行政和刑事责任,虽然起到了遏制违法行为的效果,但使得民事责任救济受害人的目的完全落空。相反,如果实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则对受害人的救济更有保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通过金钱惩罚遏制违法行为的功能,其法律适用效果显然是优于前者的。

  二是民事赔偿优先体现了国家保护人权、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所隐含的价值标准是受害者的民事权利救济高于政府的罚没收入。之所以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是因为获得相应数额的金钱赔偿对于被侵权人一方具有重大的利益,是对被侵权人损失的填补,甚至可能对被侵权人的生产或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但罚款或罚金对于国库收入所起作用甚微,其体现的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而非对国家损失的填补。

  三、优先原则的适用条件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适用,具有如下几个前提条件:

  第一,需加害人只实施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实施多个违法行为。只有在行为本身具有同一性的前提下,讨论责任聚合才有意义。不同的行为违反不同性质的法律,构成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这不属于责任重合问题,也不发生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适用问题。

  第二,加害人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需要加害人的同一行为符合数个不同性质(即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第三,加害人需要承担多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聚合不同于责任竞合,责任竞合发生在同一部门的法律责任中的多种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之间,例如民事责任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加害人最终只承担一种民事责任,而不可能让受害人满足数个请求权。但责任聚合则不同,加害人不是仅仅承担一种法律责任,而是承担多重责任。如既承担民事责任也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既承担民事责任也承担行政责任,或者需要同时承担三种责任。

  第四,需要与民事责任聚合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中有财产责任。行政责任中的财产责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两种;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有罚金、没收财产两种。常见的聚合情形是民事赔偿与罚款或罚金的聚合,当然也可能发生民事赔偿与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财产等责任方式的聚合。

  第五,需要当事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几种不同性质的财产责任。如果当事人的财产足以同时承担几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则无需考虑优先顺序的问题,只有在责任财产不足时,才发生优先顺序的适用。

  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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