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可以分为医疗技术责任、医疗伦理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医疗管理责任。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政管理规范和医政管理职责的要求,具有医疗管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例如,拒绝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擅自将患者人体分离物(胎盘、脐带血、受精卵、冷冻胚胎等)或生物样本赠送他人、将产妇的孩子抱错、救护车迟延到达致人死亡等情形,均属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范畴。
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4、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7、其他专门性问题。
从上文我们还知道,医疗损害责任主要分为上面的四种类型,这里不再多做叙述。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损害的情形”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