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窖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2021-01-07 11: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有时候,本来人们开车在路上走的好好的,结果突然之间地面上有个大坑或是前方路面出现施工时,很容易影响驾驶人驾驶,造成损害。那么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窖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窖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一、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窖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条文解读

1、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路、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例如架设电线、铺设管道、维修公路、修缮下水道等。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应当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许可,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首先,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具有明显性。施工人设置的警示标志要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从而使他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如减速、绕行等。例如,在高速公路上施工,在距离施工现场较远的地方就须设置警示标志,而不能只在直接施工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阴天或者夜间施工,应当设置必要的照明设备等。

其次,施工人要保证警示标志的稳固并负责对其进行维护,使警示标志持续地存在于施工期间。例如,应当保证警示标志牢固,防止被风刮走;在警示标志毁损时,应当及时修复等。

最后,仅设置明显的标志不足以保障他人的安全的,施工人还应当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例如,在道路上挖坑,通常应当将施工现场用保护设施围起来,而不仅仅是提醒行人注意道路上的坑。施工人采取的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必须足以保证他人的安全。

2、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人是施工人。施工人直接控制着施工场地,因此应当承担对施工场地的管理和维护义务,保障他人的安全。施工人是指组织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而非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体施工人的雇员。施工人一般是承包或者承揽他人的工程进行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时也可能是为自己的工程施工。

本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是指上下水道或者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便于检查或疏通而设置的井状构筑物。其他地下设施包括地窖、水井、下水道以及其他地下坑道等。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指负责对该地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城市地下设施复杂,例如有输水、输油、输气、输电设施等,不同的地下设施可能属于不同的单位管理,在损害发生后要明确具体的管理人,由相关的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施工侵权构成要件

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公共场所因为其特殊性,出入人员的广泛性,在这些场合施工,具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危险的可能。

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这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施工人没有履行法定的警示,是导致侵权行为的根本原因。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遭受损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但不包括施工人员自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应通过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法律加以调整,而不应适用特殊侵权行为法。

4、施工人有过错。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施工人能证明其已尽法定警示义务,主观上无过错,否则就应认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5、有因果关系。是说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是产生损害后果的原因。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窖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的信息,由上可知,在施工过程中毁坏道路或是窖井等设施造成行人受伤的,由施工方或管理人承担侵权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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