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受到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2021-01-08 09: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侵权大体上分为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两种,一般发生在民事主体之间主要的是一般侵权问题,特殊侵权本身就有其特殊性,那么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受到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有关内容。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受到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一、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受到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简称“高度危险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中国,因为高度危险业务的不同,其承担责任的主体与免责条件等也有所不同。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二、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1、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适用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不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适用方法,而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然后由加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3、在特殊侵权行为案件中有一些是因为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4、特殊侵权行为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是国家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产品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高度危险作业的场所会进行特别的、严格的看守,如果他人在该地方受到损害的,一般由管理人承担责任,但是管理人能够证明尽到义务的,就要承担责任。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受到损害,由谁承担侵权责任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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