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导致的精神痛苦应当获得赔偿,但是精神损害赔偿也是需要有条件限制的,必须同时能够满足以下所述几个条件:
首先,基于合同目的的限制应该限于以追求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比如那些是以美容、婚照留念、休闲度假、新婚旅游、婚礼、葬礼等为目的的合同,这些合同中一般是需要实现一方当事人心灵享受和忧愁排解的目的。其次,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在可合理预见范围内。即违约方在缔约时依当时的情况就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违约行为会给守约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至于对精神损害程度的预见要达到社会上一般“理性人”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作为损害赔偿成立的起点,且赔偿的最高额亦不能超过“理性人”所能预见到的损害程度。最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额须限定不得超过合同的履行利益为妥,否则对于合同当事人苛责过重。
有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难以计算,这确实是个实际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解决精神损害的计算问题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精神损害赔偿上下限;可以采取综合考虑受害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家庭状况、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情节等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并不是一个无法克服的困难,计算上的困难也不能成为拒绝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充分理由。
精神损害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最终表现形式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违约责任亦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它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样,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也是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给相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而应承担的物质责任。一般来说,合同中不会发生精神损害,但这种损害并非没有。相反,在某些类型的合同中精神损害是经常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理应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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