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2021-01-11 08: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所谓的承揽关系,就是双方当事人因签订承揽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不过需要注意,承揽关系也有可能涉及侵权的问题。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一、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 承揽关系的特征

  1、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

  承揽关系是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以承揽合同的设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承揽人如果仅仅进行工作而没有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来说就没有任何意义。

  2、承揽关系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但这个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却是不存在的,而是要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承揽人如果将已经存在的物作为工作成果来交付,或是将不是承揽人行为而取得的物来交付,都不符合承揽关系的要求。另一方面,承揽关系的标的虽在合同成立时并不存在,但却已是特定化了的物。因为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就是承揽工作成果特定化的依据,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须符合定作人的要求、设计。

  3、人身性表现。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定作人之所以选定承揽人来完成一定的工作,往往是在对承揽人进行了解之后产生信任而决定的。因此,承揽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劳力为定作方完成工作,并承担工作不能完成的风险责任。

  三、承揽关系的法律性质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

  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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