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患者遭受医疗事故时,其损害赔偿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此可见,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对医疗事故受害人的保护多达十一项,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向医院主张赔偿。
1、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2、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
3、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出现医疗事故的,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但医疗事故赔偿需要有一定的构成要件,才可追究医疗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医疗事故赔偿规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