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一般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等情形。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鉴定后,人民法院会组织医患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这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基本原则,即为经质证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有以下几个事项: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出现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需对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机构进行鉴定,这是医疗损害鉴定的基本规则。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