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精神损害赔偿方法

2021-08-20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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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精神损害赔偿中需要明确赔偿的目的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补偿被侵权人,一方面是惩戒被侵权人,所以赔偿的数额不能过低,也不能无限扩大侵权人的责任。更多的与“精神损害赔偿方法”相关的知识,请继续阅读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以下内容。
精神损害赔偿方法

一、精神损害赔偿方法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财产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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