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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装侵权损失如何举证

2021-08-31 13: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实践中,侵权纠纷在我国十分普遍,我国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原则、赔偿范围以及归责原则都有具体规定。那么外包装侵权损失如何举证?侵权归责适用条件是什么?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外包装侵权损失如何举证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外包装侵权损失如何举证

一、外包装侵权损失如何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侵害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地等情况。

2、人身受到侵害的应当提供:

(1)提供侵害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何种违法行为,双方谁的过错的证据,以及该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结果的证明材料。如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对方当事人的承认材料。

(2)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法医鉴定、医疗费单据。转院治疗的,还应提供当地医院的转院证明。

(3)提供住院及出院后误工证明,如病历及休假条、单位扣发工资天数及数额;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工龄工资和固定奖金。

(4)提供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数、天数,以及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

(5)提供往返医院的车船票、住宿费发票。

(6)受害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提供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或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数及姓名、性别、年龄情况,以及受抚养人是否还有其他抚养人抚养等证明。

3、损害财物的,应提供财物所在地及财物受损坏程度情况,包括实物、照片、证人证言及财物原价值和现残值,经过修复的提供修复费用单据等证明材料。

4、侵害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造成经济、精神损害的,提供侵害人的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侵害场合、造成的后果及侵权行为是否获利等证明材料。

5、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提供该产品原物或遗留物;产品生产或销售单位出具的发票,订立的购销合同、产品质量规定标准、产品不合格的依据,造成财产、人身损害后果及其费用等证明材料。

二、侵权归责适用条件是什么

1.一般侵权行为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6.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7.销售者对被侵权人承担的产品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就产品责任的追偿责任。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三、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一)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①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③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三)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四)衡平原则。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外包装侵权损失的举证主要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程序进行的,关键证据其实就是与外包装侵权事实相关的发票、合同及其他费用。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外包装侵权损失如何举证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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