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民法典对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规定

2021-01-26 09: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际中,一些高空高压、易燃易爆等工作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危及到作业人的生命健康。我国法律法规也相当重视高度危险活动的相关规范,对其致害的责任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民法典对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跟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民法典对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规定

  一、高度危险作业的评判标准

  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高度危险作业,可以将以下六个因素综合起来加以考虑:

  1、该行为是否对他人人身、财产的安全具有高度的危险;

  2、该行为产生损害的机率是否很大;

  3、通过合理的注意,可否避免危险的发生;

  4、该行为是否为常用的作业;

  5、该行为在实施地点方面是否不合适;

  6、该行为对公众的价值大小。

  二、高度危险作业赔偿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在造成了他人损害时,对其责任的归则主要有三个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

  三、民法典对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时,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处理,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上述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归纳整理的民法典对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规定的相关资料,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了解,欢迎来找法网咨询专业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